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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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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安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安行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高文安,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常中会,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家生,安

(2015)安行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高文安,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常中会,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徐家生,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原告高文安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