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高文安,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晓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家生,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 原告高文安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文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