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献波,局长。 法定代表人黄国云,局长。 第三人濮阳市食品公司,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宏涛,经理。 第三人安阳市鼎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阳,经理。 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