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与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安行初字第00086号 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宪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献波,局长。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国云,局长。 第三人濮阳市

(2015)安行初字第00086号

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宪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英,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献波,局长。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国云,局长。

第三人濮阳市食品公司,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宏涛,经理。

第三人安阳市鼎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阳,经理。

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