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崔丙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丙星诉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崔丙星于2015年7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丙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丙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丙星负担。 审 判 长 谷朝宪 审 判 员 王 娟 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瑾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