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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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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丙星与淇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崔丙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淇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丙星诉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崔丙星于2015年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鹤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崔丙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淇县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丙星诉被告淇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崔丙星于2015年7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丙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丙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丙星负担。

审 判 长  谷朝宪

审 判 员  王 娟

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瑾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