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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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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与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卢行初字第31号 原告王秀英,女,1948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82729-3。 住址: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五街

(2015)卢行初字第31号

原告秀英,女,1948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82729-3。

住址: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五街坊九号。

委托代理人马留锁,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权限为:参与诉讼、提交证据、质证、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一切诉讼事宜。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卢氏县司法局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秀英为与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秀英以被告不准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

审 判 长  程军平

审 判 员  朱金鹏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