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行初字第31号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82729-3。 住址: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五街坊九号。 委托代理人马留锁,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权限为:参与诉讼、提交证据、质证、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一切诉讼事宜。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卢氏县司法局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秀英为与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秀英以被告不准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 审 判 长 程军平 审 判 员 朱金鹏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