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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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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峰、第三人吴文燕与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卢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吴文峰,男,1965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李晶,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吴文燕,女,1970年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峰,男,1970年生,系第三人吴文燕丈夫。被告卢氏县国

(2015)卢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吴文峰,男,1965年生,汉族,住卢氏县

委托代理李晶,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吴文燕,女,1970年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峰,男,1970年生,系第三人吴文燕丈夫。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82729-3。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权限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蔡超武,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县长。

组织机构代码:00582799-8。

委托代理人鲁朝阳,卢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吴文峰、第三人吴文燕与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文峰及委托代理人李晶、第三人吴文燕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峰、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华、蔡超武、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鲁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卢国土资罚字(2014)第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文峰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卢氏县双龙湾镇西虎岭村二组集体土地392.98平方米(其他土地392.98平方米),用于修建吉祥山庄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属于非法占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2.98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其他土地392.9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178.94元。

原告吴文峰不服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卢复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如下:维持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行决字(2014)第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吴文峰、第三人吴文燕诉称:2009年4月21日,他和卢氏县双龙湾镇政府内设机构双龙湾景区农家乐筹建小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建设农家乐,之后向其缴纳4.5万元土地转让费用以及耕地占用税等,并依双龙湾镇土地利用规划修建了吉祥山庄。2014年11月10日,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吉祥山庄用地系非法占地,作出卢国土资罚字(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他不服该决定向卢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5年5月8日,卢氏县人民政府向他送达卢复决字(2015)第10号复议决定,维持卢国土资罚字(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吉祥山庄的用地是经双龙湾镇政府申请,卢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使用的集体土地。双龙湾镇土地所也向上汇报批办土地使用证,共为23户实地测量土地,其中11户通过土地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他和另外三户只是因为行政机构改革合并期间不办公、不批复、不发证才致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吉祥山庄是通过正当方式使用土地,并非非法占地,因此,卢国土资罚字(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卢国土资罚字(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卢复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吴文峰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卢氏县双龙湾镇西虎岭村二组集体土地392.98平方米修建吉祥山庄投入商业运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他局所作的卢国土资罚字(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吴文峰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口头辩称:卢氏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卢复决字(2015)第10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吴文峰、第三人吴文燕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其代理人调查孙某、周某、付某笔录各一份,以此证明吴文峰修建吉祥山庄的土地是经双龙湾镇政府转让而来,其投资项目经过卢氏县商务局的认证;吴文峰建房是在双龙湾镇土地所的规划、指定位置上进行,其用地经过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的授意;投资双龙湾景区农家乐招商引资项目总共23户,只有三户是本村村民,其余都和吴文峰情况一样,并且11户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吴文峰和范成章、王建征已经向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申请并且该单位已受理等事实。

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一)、事实方面:1、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询问吴文峰、吴文燕笔录各一份;2、县纪委与付某谈话笔录二份;3、吉祥山庄实地占地照片两张、吴文燕与双龙湾景区农家乐建设筹建小组协议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卢氏县磨沟口乡西虎岭村委会证明及磨口中心土地管理所证明;4、卢政土(2009)11号文件复印件及证明两份;5、现场勘验丈量记录及照片;6、土地勘界情况及地类认定书等;7、调查报告、会审记录;8、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此证明吴文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地建设吉祥山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程序方面:1、法律文书呈批表;2、吴文峰身份证复印件;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5、卢氏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卢国土资罚字(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和照片四张,以此证明对吴文峰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76条,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66条,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以此证明卢国土资罚字(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卢氏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吴文峰、第三人吴文燕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调查取证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签字不是吴文峰本人,代签人没有委托手续不能代签,应视为没有送达;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照片不能证明是在吴文峰住所地拍摄,送达人不能表明是否具有执法资格,送达程序违法,吴文峰并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文峰提出复议是从其他途径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相对人错误,被处罚人应该是吴文燕和吴文峰,因为缴纳征地占用税及协议都是吴文燕签订的;根据双龙湾土地所开具的证明,反映已有11户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吴文峰的案件和该11户情况一致,也应该办理;吴文峰的案件和范某、王某的案件情况一致,但处罚却不一致,吴文峰的处罚结果是没收,而范某和王某的处罚结果是拆除,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双龙湾土地所早已接受吴文峰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材料和费用,但迟迟不予办理,不予答复,也属执法程序问题;吉祥山庄是响应双龙湾镇政府招商引资建设的,是善意取得,并且卢氏县县政府文件也予以确认;吉祥山庄在2009年开始建设,卢氏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才制止,造成他们损失双龙湾镇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应予赔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