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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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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小丽诉被告新县民政局、苏河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曹枝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20号 原告邱小丽,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县苏河镇。 委托代理人李长元,男,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世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义宪,男,新县民政局副局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20号

原告邱小丽,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县苏河镇。

委托代理人李长元,男,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世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义宪,男,新县民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庆勇,男,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志森,镇长。

三人曹枝新,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新县苏河镇赵坳村曹湾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丽诉被告新县民政局、苏河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曹枝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结婚证并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赵 耀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