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20号
委托代理人李长元,男,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世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义宪,男,新县民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庆勇,男,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志森,镇长。
第三人曹枝新,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新县苏河镇赵坳村曹湾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丽诉被告新县民政局、苏河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曹枝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结婚证并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赵 耀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