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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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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金、袁凤珍诉安阳县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20号 起诉人张玉金,男,1946年9月6日生,汉族。 起诉人袁凤珍,女,1948年8月19日生,汉族。 起诉人张玉金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其诉称,1974年,经原韩陵乡人民政府及后马村村委会共同研究给起诉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20号

起诉人张玉金,男,1946年9月6日生,汉族。

起诉人袁凤珍,女,1948年8月19日生,汉族。

起诉人张玉金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其诉称,1974年,经原韩陵乡人民政府及后马村村委会共同研究给起诉人新批宅基地一块,宅基地南边有6.6米宽的集体出路一条。1984年安阳县人民政府在起诉人宅基地东侧给张荣跃方宅基地一块。起诉人当时并不知道安阳县政府把起诉人南边的出路给张荣跃方在宅基地内,直至2012年7月张荣跃在起诉人的出路上垒墙时,双方发生纠纷,张荣跃说他办的宅基地使用证包括出路。因此,起诉人多次上告至韩陵镇政府,经查证张荣跃的宅基地使用证漏洞百出,四至四邻不照,办的证与实际尺寸不符。后起诉人诉至上级有关部门。2014年3月,安阳县土地局,市国土局指令到人民法院立案解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安阳县人民政府给张荣跃办的76号宅基地使用证,恢复起诉人原有的集体出路6.6米宽东西畅通。2、诉讼费用由安阳县政府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的张荣跃的76号宅基地使用证,是安阳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3月15日颁发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玉金、袁凤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傅海昌

审判员  赵银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