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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杜天付诉安阳县公安局不服行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杜天付,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 委托代理人田俊华,系安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东,系安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海英,女,汉族,1977年10月27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杜天付,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

委托代理人田俊华,系安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东,系安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海英,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

原告杜天付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不服行处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天付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天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