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昌,经理。 法定代表人李杰,局长。 第三人杨素英,成年。 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