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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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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波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安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郜波,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郜波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

(2015)安行初字第00085号

原告郜波,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郜波不服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