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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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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580号 原告申海忠,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贾雅迪,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申海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580号

原告申海忠,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贾雅迪,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申海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海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