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724号
法定代表人冯钊,主任。
委托代理人甘小平、王琼,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
被告荥阳市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双钊,局长。
原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冯寨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征收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冯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