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军,男,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名称为:河南省卫生厅)。
法定代表人李广胜,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维群、王文磊,该委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扶沟鸿昌医院。
法定代表人施留河,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杰,扶沟鸿昌医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德军因诉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德军的委托代理人秦海渠,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代理人王文磊、郭维群及原审第三人扶沟鸿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中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涉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对被上诉人扶沟鸿昌医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