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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于中民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违法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中民,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作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盛国民,厅长。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中民,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作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盛国民,厅长。

委托代理人焦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原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中民因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违法一案,不服郑州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中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作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代理人焦斌、原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原告于中民系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黄德镇南于村村民;2014年1月,原告就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3)第19号征地告知书的合法性向新乡市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2014年3月28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公开答复,该答复内容为:“黄德镇南于村4.4997公顷的耕地已经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按照法律程序拟上报省政府征收,最后未上报。”2014年4月3日,原告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分别将封丘县公安局和封丘县公安局起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4日、4月9日。封丘县人民法院相继作出(2014)封行立字第001、002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两次起诉。2014年4月28日,原告以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征地为由,向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4月30日,被告向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豫国土资执法转字(2014)4号《案件线索处理转办函》,针对原告的举报内容,要求该局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函告举报人。2014年6月12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新国土资察(2014)64号文件,向被告作出《情况说明》,就原告举报的关于南于村村民反映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南于村258亩基本农田挪作他用等问题向被告作出了逐项说明。2015年1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7年4月,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封丘县黄德镇南于村40000平方米的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2007年8月9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封国土资罚字(2007)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0万元的处罚。2007年12月12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封国土资罚字(2007)45号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移送至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年7月,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黄德镇南于村3000平方米的基本农田上挖坑取土,严重破坏该处土地的种植条件;2009年9月24日,封丘县国土资源局以作出封国土资罚字(200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了限其30日内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原审认为,本案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具有依法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原告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本案被告直接管辖,被告执法处在收到原告于中民邮寄的申请书后,遂将原告所反映的问题用转办函的形式转交至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函报至被告处;后新乡市国土局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对原告举报的土地违法事项进行了汇报。被告已经履行了其转办和交办的职责,因原告举报的事项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已经进行过查处,本案的情况不属于由被告自行查处的情形,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于中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免予收取。

于中民上诉称,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对河南省中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查处,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和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应当立案查处,而不是将案件转办。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直立案查处的范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上诉人所诉的涉嫌违法用地一事,答辩人已转、督促当地国土部门进行查处,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应有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是否由自己查处,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因此,上诉人所诉涉嫌违法用地一事应由事发地封丘县国土资源局管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本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具有依法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权。上诉人于中民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要求查处涉嫌违法用地一事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其反映违法用地问题转土地所在地的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事项已进行了查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转办查处行为并无不当。于中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中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