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333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阳、胡贵省,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监察厅。
法定代表人米剑峰,厅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璟、吴轶男,该厅工作人员。
原告因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告申请追加河南省监察厅为共同被告,本院将该厅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亚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