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涛,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郭付东,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吴书娜,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郭付东、吴书娜夫妇违法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郭付东、吴书娜履行了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璐
代理审判员 陈浩
人民陪审员 李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