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孔某芳,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原告孔某芳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会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芳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