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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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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芳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孔某芳,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原告孔某芳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孔某芳,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

原告孔某芳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会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芳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