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李某淑,女,汉族,1939年8月27日生,本科文化,退休干部,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虞城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靖,虞城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朱锋先,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 第三人虞城县万昌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淑不服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喜淑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