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崔某华,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华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征收一案,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华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