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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迪不服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虞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迪,女,1998年4月6日出生,住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张芳,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系原告李迪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辉、李林,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虞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迪,女,1998年4月6日出生,住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张芳,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系原告李迪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辉、李林,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三人菅侠侠,女,37岁,汉族,住永城市。

第三人江良文,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菅侠侠之夫)。

第三人姜紫慧,女,1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菅侠侠之女)。

原告李迪不服被告永城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诉讼请求不规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迪负担。

审判长  高海书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蔡明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