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舞行初字第5号 原告苗雷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培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亮,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雷阳诉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苗雷阳申请撤回对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雷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雷阳撤回对被告舞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雷阳负担。 审判长 吕国银 审判员 王保伟 审判员 董国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