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舞行初字第14号 委托代理人李光明,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应朝晖,职务: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诉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龙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负担。 审 判 长 吕国银 审 判 员 王保伟 人民陪审员 赵红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