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源,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董事长。
申请人西峡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4月29日对西峡县欢乐谷景区作出的西交公罚(2014)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西交公罚(2014)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西峡县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在S331线457KM+320M路段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增违法建筑(活动板房)一处为由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西交公罚(2014)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西峡县公路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交公罚(2014)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西交公罚(2014)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