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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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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与长城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10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洲。 申请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10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洲。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7日对长城公司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即对被申请人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另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不能确定被申请人是处罚决定的义务人。

本院认为,申请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资罚字(2014)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丰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