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卫国,系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罗永超,男,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张洋波与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现因双方需庭外协调和解,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丰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江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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