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负责人贾正坚。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4日对南阳市嘉华电缆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土罚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丰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 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