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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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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阳市嘉华电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3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阳市嘉华电缆有限公司。 负责人贾正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3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阳市嘉华电缆有限公司

负责人贾正坚。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4日对南阳市嘉华电缆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土罚字(2014)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丰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 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