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浩、邢彦晓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9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主任。 委托委托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副镇长。 被执行人:贾浩,男,生于1985年4月30日,汉族。 被执行人:邢彦晓,女,生于1988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9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主任。

委托委托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副镇长。

被执行人:贾浩,男,生于1985年4月30日,汉族。

被执行人:邢彦晓,女,生于1988年7月14日,汉族。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贾浩、邢彦晓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4月15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1号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1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该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申请执行人贾浩、邢彦晓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本院认为,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贾浩、邢彦晓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