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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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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与桂美林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6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桂美林,男,现年43岁,汉族。 申请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6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桂美林,男,现年43岁,汉族。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8日对桂美林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土罚字(2014)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丰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燕 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