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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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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韦北、胡瑞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41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继锋,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41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继锋,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西峡县阳城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韦北,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胡瑞,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韦北、胡瑞夫妇违法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闫苏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