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庞彦,西峡县田关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霜,西峡县田关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薛景华,男,生于1979年2月13日,汉族。
被执行人:栗如,女,生于1977年6月6日,汉族。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薛景华、栗如夫妇违法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该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申请执行人薛景华、栗如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本院认为,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薛景华、栗如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