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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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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与任志国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9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任志国,男,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9号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地址西峡县白羽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余义年,系西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任志国,男,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对任志国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为由对其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93200.966元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申请人任志国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西土罚字(2014)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9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丰敏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李 锌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向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