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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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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与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洛阳市公安局、吕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瀍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宁某某,男,回族,2000年7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理人张玉,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宁某某。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瀍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宁某某,男,回族,2000年7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理人张玉,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宁某某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青洪,局长。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主要负责人王社成。

第三人吕某某,女,2000年6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第三人吕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马晓芬

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任晓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