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51号 原告:刘爱粉,女,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国栋,男,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国网河南伊川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 原告刘爱芬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爱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爱芬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芬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雅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