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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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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 负责人:张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亚伟,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龙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偃师市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

负责人:张新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亚伟,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玉琪,局长。

委托代理人:仝萌,偃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薛红,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姬亚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下称玛丽雅婚纱摄影)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管理纠纷一案,2015年3月9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负责人张新建及委托代理人孙亚伟,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仝萌、薛红,第三人姬亚刚及委托代理人李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1年12月30日,洛阳市人社局作出洛人社(偃)工伤认字(2014)第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玛丽娅婚纱摄影职工姬亚刚,2011年5月22日上午在拆摄影棚时,从房顶棚上掉下来造成受伤,被送往洛阳正骨医院救治,经该医院诊断:1、腰1骨折并不全瘫;2、左手挫裂伤。姬亚刚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原告玛丽雅婚纱摄影诉称:姬亚刚到玛丽雅婚纱摄影处上班,一直干摄影工作,从没有安排其拆摄影棚。他受到的事故伤害,是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根本不属于工伤范畴。因玛丽雅婚纱摄影的摄影楼房墙东外下边,是租赁槐庙村四组的地方所盖的铁皮简易房,接到通知需规划拆迁。2011年5月19日,玛丽雅婚纱摄影去找原来盖简易房的王向如,他与原告签订拆房协议承包拆房。21日开始拆除,由于拆下来的铁皮占地方妨碍干活,22日上午王向如带人将拆下来的铁皮拉走处理,根本不存在姬亚刚拆房一事,22日上午姬亚刚在工作室搞婚纱照调色工作,大约11点左右大家都正在工作时,姬亚刚从工作室出来,走到职工吃饭的饭桌前趴在窗户上向下看,觉得好奇,然后上到椅子上,又踩着玻璃桌翻越窗户,从小梯子上下到沿板上,又从沿板上往下蹦导致意外受伤。当时,姬亚刚在翻窗户时,做饭厨师高爱看到并大声说:小刚你翻窗户干啥招给玻璃桌子踩坏了。说话间姬亚刚就从窗户上翻过去了,高爱离姬亚刚翻越窗户的位置最多有两、三米远,她立即跑到窗户前趴着往下看,姬亚刚正在沿板上往石膏房顶上蹦,掉了下去。这时,高爱大声喊道:小刚掉下去了,小刚掉下去了.....喊着往现场跑,刘喜兰和张琴琴听到喊声也都赶下去,姬亚刚在简易房的地上躺着,紧跟着工作室的张龙飞和孙大涛、陈兰兰也都赶到。刘喜兰和高爱问姬亚刚:你咋会从那沿板上往下蹦呢?姬亚刚说:我以为那石膏顶是楼板,所以掉下来了。兰兰拨打120,刘喜兰、张龙飞、孙大涛将姬亚刚送往偃师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因诊断结果是腰椎受伤,当天又转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姬亚刚主观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玛丽雅婚纱摄影给他垫付治疗费6万多元应返还给原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洛人社(偃)工伤认字(2014)第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认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款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该工伤决定,判令重新作出认定姬亚刚所受的损伤为非工伤。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高某、张某某五人的证人证言。均证明:2011年5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姬亚刚是在摄影室搞调色工作,根本就没有去拆摄影棚。因为,老店外边的老铁皮房,是老板承包给别人拆除的。姬亚纲出于好奇,翻越到铁皮房顶上玩耍,自己摔下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2、现场照片证明:姬亚刚是从工作室出来站到吃饭桌上翻过窗户从梯子上下来站在沿板上往下蹦,掉到了铁皮房地上受的伤。

3、证人李某某、李某、郭某某、李某某四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姬亚刚在2011年5月22日上午在工作室所修片、调色的部分照片,所修调色照片的客户有:赵明2张、张自豪2张、王亚丹一张,姬亚刚当天根本没有拆摄影棚工作。

4、王向如与玛丽雅简易房拆除协议。证明:原告的铁皮房承包给王向如拆除,工钱1000元,拆除的铁皮、钢架、铁器归王向如所有处理。还证明姬亚刚没有参与拆摄影棚事宜,是自己到危险的地方玩耍受伤,不存在工伤。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2011年2月14日,姬亚刚到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经过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11年5月22日上午,原告单位拆摄影棚时,姬亚刚从房顶棚上掉下来造成受伤,玛丽雅婚纱摄影负责人将姬亚刚送往医院救治,洛阳正骨医院诊断结果为:1、腰1骨折并不全瘫;2、左手挫裂伤。孙现国、姬亚利的证言以及姬亚刚与玛丽雅婚纱摄影负责人刘西兰的录音对话记录,均证明姬亚刚受伤期间,玛丽雅婚纱摄影一直关注关心他的伤情和治疗情况,并支付6万多元的医疗费。市人社局在2014年11月5日受理姬亚刚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1月6日向玛丽雅婚纱摄影送达洛人社(偃)工伤调字(2014)第17号《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其单位提供一些材料。市人社局认为其说法不真实,真实情况为:姬亚刚2011年5月22日受玛丽雅婚纱摄影负责人张建新指派拆影棚,该单位男职工包括张建新都参与;王向如工程队是姬亚刚事发后,去拆的影棚;高爱的证言不能证明姬亚刚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相反证明姬亚刚那天确实在拆影棚现场,他到危险拆影棚现场(简易房)玩耍的主张不符合常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姬亚刚与玛丽雅婚纱摄影劳动关系明确,姬亚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31日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按规定送达双方。市人社局认定姬亚刚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依法维持洛人社(偃)工伤认字(2014)第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

1、工伤认定申请书。证明:姬亚刚在有效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姬亚刚在有效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3、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原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4、姬亚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姬亚刚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