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程启云,女,1942年1月26日生。 法定代表人陈军民,该局局长。 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辉,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二旗,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程启云诉被告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程启云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启云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启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