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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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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启云诉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沁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程启云,女,1942年1月26日生。 被告沁阳市卫生局。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军民,该局局长。 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

(2015)沁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程启云,女,1942年1月26日生。

被告沁阳市卫生局。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军民,该局局长。

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辉,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二旗,沁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程启云诉被告沁阳市卫生局、沁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程启云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启云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程启云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