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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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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建诉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沁阳市超美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生,男,该局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该局监督监察科副科长。 第三人沁阳市超美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

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生,男,该局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该局监督监察科副科长。

第三人沁阳市超美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两斗,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童,男,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国建诉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沁阳市超美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国建以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建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国建负担。

审 判 长  史建伟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