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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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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平、焦连琴诉温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王靖博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沁行初字第00027-1号 原告王国平,男,1954年12月25日生。 原告焦连琴,女,1956年6月7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男,任该中心主任。 负责人尚

(2015)沁行初字第00027-1号

原告王国平,男,1954年12月25日生。

原告焦连琴,女,1956年6月7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男,任该中心主任。

负责人尚在志,该中心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新毅,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靖博,男,1992年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钰霞,女,1957年7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平、焦连琴诉被告温县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王靖博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国平、焦连琴以念及与第三人方亲情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焦连琴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平、焦连琴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国平、焦连琴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周海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