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汤行初字第6号 负责人仝山林,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陈忠,滑县人民政府县长。 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彦坡,男,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中法(2014)131号《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2014年4月21日),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仝山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开、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鹏、李宏法、第三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彦坡、委托代理人范希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14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滑集用(2014)字第00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者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座落滑县文明大道东侧滑县交通局北中建怡园南侧、用途商住、使用权面积20256.55平方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地籍管理类卷宗:1.土地登记申请书;2.滑县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文件滑政土(2013)21号《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3.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2013年4月17日《关于城关镇张庄村预留安置地地块的规划意见》、规划控制指标、平面图;4.2005年4月18日《留地安置协议书》;5.2013年11月19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文件城政(2013)71号《关于办理安置地用地手续的函》、2013年11月26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镇张庄村农民安置用地实际情况说明》;6.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选举当选证明;7.2014年6月11日第三人办证申请;8.界址点坐标;9.地籍调查表;10.公告及公告照片;11.土地登记审批表;12.土地登记卡;13.土地证书签收薄;14.土地归户卡;15.土地登记办法。 原告诉称:2005年滑县国土资源局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我村土地135亩用于城镇建设,为了解决征地后人多地少的矛盾,安置好村民的生产生活,给村民小组留了安置用地,其中给原告第二村民小组留用安置用地15亩,东邻张庄村耕地,南邻交通局院北墙,西邻文明大道,北邻第一小组安置用地,长宽各100米。根据滑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4月18日《留地安置协议》,原告第二村民小组对北100米留用安置用地享有所有权。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将原告的安置用地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并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被告的土地登记违背《留地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原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登记手续填写不完备,土地登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仝山林是经合法选举的小组长,有选举公告为证,第三人提供的城关镇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小组长选举的证明未当庭出示,城关镇镇政府负责人未在证明上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原告举证:1.2014年12月17日张庄村民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结果公告》(影印复印件);2.2014年12月23日会议记录;3.选举现场照片2张;4.2005年4月18日《留地安置协议书》;5、2013年3月14日滑县国土资源局证明。 被告辩称:第三人于2014年6月申请土地登记,并提供了土地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对第三人所属的位于滑县文明路大道东侧滑县交通局北侧中建怡园南侧20522.17m2建设用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四邻宗地指界、勘丈、公告,并经过初审、审核、批准,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的土地登记权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第二村民小组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本案土地权属由第三人享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在2011年12月份的换届选举中,原告第二村民小组因家族矛盾两次选举未能产生小组长,在2014年12月17日的换届选举中,原告因到会人数达不到法定标准,仍然没有依法选举产生小组长,仝山林不是原告第二村民小组的组长,无权以原告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小组长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审批,本案涉及土地属第三人所有,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证合法正确。本案土地的性质属建设项目用地,2013年第三人与案外人对涉案土地进行了联合开发,建设项目已经完成,所得款项按份额已分配于原告村民,原告要求撤销土地登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原告广大村民的意愿。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举证:1.第三人2014年9月18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河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16日土地管理文件豫政土(2002)248号《关于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3.2003年2月25日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安国土资(2003)15号《关于滑县200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通知》;4.2003年8月21日《征用补偿协议书》;5.2013年12月17日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滑发改(2013)173号文件《关于滑县城关镇张庄社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6.2005年4月18日《留地安置协议书》;7.滑县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文件滑政土(2013)21号《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8.2014年12月17日第三人《关于张庄村二组村民组长选举的情况说明》;9.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10.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行立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11.《张庄村二组安置地款分配各户明细表》;12.2015年2月16日第三人《张庄村二组第二次选举情况说明》;13.2015年2月16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原告小组长选举证明。 本案经开庭质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3年被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征用第三人部分耕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003年8月21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征用补偿协议书》。2005年4月18日滑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留地安置协议书》,协议书记载“留地位置在征地范围内,南邻交通局院北墙,西邻文明大道,北邻征用土地,东邻张庄村耕地。留地分配面积办法:留地面积,南北长200米,东西宽100米,面积30亩(含文明大道一边拓宽11米)。分配方法:该村两个村民小组,南北各100米,北100米为第一村民小组所有,南100米为第二村民小组所有。”2013年3月14日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对《留地安置协议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和重申。2013年12月31日被告作出(2013)21号土地管理文件《关于城关镇张庄村留地安置用地的批复》,同意将留置用地作为张庄村社区建设项目用地,并同意第三人办理用地手续。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给第三人办理了土地初始登记,并颁发滑集用(2014)字第00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