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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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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改香与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淇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姬改香,女,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宇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长银,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副局长,副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淇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姬改香,女,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宇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长银,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副局长,副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武现,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改香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姬改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改香负担。

审 判 长  孟凡洲

审 判 员  张玉兰

人民陪审员  张开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红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