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兰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豆双玉,女,1963年9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河南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张祖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理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豆双玉诉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豆双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焦莉莉 审判员 李三民 陪审员 郭新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