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兰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孔存抓,男,1971年11月26日生。 原告孔革深,男,1974年8月10日生。 原告孔莲枝,女,1981年8月5日生。 原告孔莲娥,女,1978年1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杨子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孔存抓、孔革深、孔莲枝、孔莲娥诉被告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存抓、孔革深、孔莲枝、孔莲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