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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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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存抓、孔革深、孔莲枝、孔莲娥与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兰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孔存抓,男,1971年11月26日生。 原告孔革深,男,1974年8月10日生。 原告孔莲枝,女,1981年8月5日生。 原告孔莲娥,女,1978年1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兰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孔存抓,男,1971年11月26日生。

原告孔革深,男,1974年8月10日生。

原告孔莲枝,女,1981年8月5日生。

原告孔莲娥,女,1978年1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忠亮,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子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孔存抓、孔革深、孔莲枝、孔莲娥诉被告兰考县考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存抓、孔革深、孔莲枝、孔莲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