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兰行初字第00040号 原告王玉兰,女,1958年9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杨广芝,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磊,男,1989年8月13日生。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秀华、王玉兰诉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磊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家庭内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秀华、王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