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平少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 原告平少有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海刚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少有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平少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少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平少有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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