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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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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少有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海刚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嵩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平少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汝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 第三人:张海刚,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平少有诉汝阳县公安局及第三人张海刚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

(2015)嵩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平少有,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汝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

第三人张海刚,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平少有诉汝阳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海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少有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平少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少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平少有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