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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瑞安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瀍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刘瑞安,男,汉族,1937年11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瀍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刘瑞安,男,汉族,1937年11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区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

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安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瑞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安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马晓芬

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任晓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