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大捞,男,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鲍常勇,市长。 法定代表人张汉智,县长。 原告张大捞诉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宜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大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大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大捞负担。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