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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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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捞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宜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大捞,男,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鲍常勇,市长。 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汉智,县长。 原告张大捞诉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宜阳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初字第142号

原告张大捞,男,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鲍常勇,市长。

被告宜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汉智,县长。

原告张大捞诉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宜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大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大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大捞负担。

审判长 王 艺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