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初字第3号 原告程随成(聋哑人)。 手语翻译人邓晓菡。 委托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颖,特别授权。 负责人吴明安,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震,该单位干警,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峰,该单位干警,一般代理。 原告程随成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随成就其问题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随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随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玲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