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初字第2号 原告赵洪岑。 负责人黄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珂,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前,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赵洪岑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洪岑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洪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振玲 审判员 何云娣 审判员 肖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