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25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清丽,开封市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汴鼓人口征决字(2014)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