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38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清丽,该委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执行人韩海军。
被执行人张凤芹。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汴鼓人口征决字(2014)第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因被执行人韩海军和张风芹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3日生育第三胎,男孩韩浩男,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汴鼓人口征决字(2014)第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内容为:征收当事人韩海军社会抚养费61392元;征收当事人张风芹社会抚养费6139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开封市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汴鼓人口征决字(2014)第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