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44号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郝金平、王献华、王献莉。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1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关于对汽车发动机厂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执行人郝金平、王献华、王献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鼓楼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鼓政征补决(2014)1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29日、11月1日分别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2月和3月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认为,鼓政征补决(2014)1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623850元在评估报告单中未显示,该价格未依法经过评估,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房屋征收的正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1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